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 51 执 54 号之一
郑鹏浩: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鹏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 51 执 54 号限制消费令以及(2020)粤 51 执 54 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裁定(2020)粤 51 执 54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 二 ○ 年四月八日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