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鹏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粤 51 执 54 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1 号楼 33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H0Q07。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鹏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鹏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金网字第 1224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3000 元、借款期限内利息 59.19 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的逾期违约金、复利总计 80.88 元及 2019 年 11 月 30 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复利(以借款本金 3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计算),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付的案件受理费 30 元。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沉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列粤 Uxxxxx 的机动车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2019)衢仲金网字第 1224 号裁决书、本案执行程序形成的调查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粤 51 执 54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